| 具體策略 |
執行措施 |
績效目標 |
辦理機關 |
| (一)肅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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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討當前廉政機制,整合防貪、肅貪事權,結合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建立具有內控與外控雙重機能的廉政組織運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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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議強化政風人員行政調查職權,使其執行職務不受不當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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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政風人員行政調查等職權,研議職權行使法制化之可行性。 |
九十八年底前提出評估意見。 |
法務部(政風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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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研議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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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底前完成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
法務部(檢察司) |
| 2. |
推動檢調人員取得財務金融專業證照,以提昇檢調人員偵辦經濟犯罪之專業及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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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月提報前一年度取得初級、中級證照人數至一百年止。 |
法務部(檢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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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法院檢察署加強「肅貪督導小組」運作,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特別偵查組主任共同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專責督導偵辦貪瀆案件,並以檢察總長為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為執行秘書,另指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或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協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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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
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
| 2.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肅貪執行小組」運作,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書記官各若干人、各該署政風室主任、各地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或機動組主任及其指定人員組成之,以檢察長為召集人,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依法偵辦肅貪案件。必要時,應密集召集會議,隨時檢討,儘速偵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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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
| 3. |
依據「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強化政風機構與檢察、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為。法務部調查局各轄區調查處、站、組提報之重大貪瀆案件或政風機構透過「地區政風業務聯繫中心」提報之重大貪瀆案件情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先期、即時蒐證偵查,以有效掌握案件關鍵證據,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應強化「地區政風業務聯繫中心」協調統合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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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協調統合執行件數。 |
法務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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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肅貪執行小組」應嚴密查察重大工程、巨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理、稅務、關務、警政、司法、矯正、建管、地政、環保、醫療、教育、消防、殯葬、河川及砂石管理、社福補助、補助款等各類易發生弊端業務有無貪瀆不法,依法偵辦,並優先打擊重大貪瀆。(重大貪瀆指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意代表及簡任十職等以上主管人員涉入貪瀆不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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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起訴重大貪瀆案件數。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
| 2. |
落實轄區經營,統合據點、國內安全調查、諮詢、洗錢防制、科技鑑識、資通安全等業務,協調分工,針對公共工程、環保、國土保持、司法、關務等易滋弊端項目,及有貪瀆傾向之公務員,積極發掘重大貪瀆不法線索,從各類貪瀆線索中,提列中心重點案件,計畫蒐證,強力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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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發掘線索件數及移送檢察署偵辦案件數。 |
法務部調查局 |
| 3. |
推動反浪費專案清查,提高施政效能,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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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專案清查工作成果。 |
各機關 |
| 4. |
追查貪污犯罪財產,強力執行扣押貪瀆案件不法所得,組成「追查貪官財產行動小組」,逐案迅速追查貪瀆犯之財產,有效執行扣押,並尋求跨國偵查合作,循線追蹤境外洗錢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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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扣押貪瀆案件所得財物或金額。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5. |
貫徹檢察一體,強化督導權責,組成協同辦案團隊,嚴守程序正義,減少法律爭議,隨時補強證據,進行無罪案例分析,改進偵查作為,以提高定罪率為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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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至少辦理貪瀆案件有罪、無罪判決分析檢討會一次。 |
法務部(檢察司)、最高法院檢察署(肅貪督導小組) |
| 6. |
對涉有風紀或貪瀆不法情事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副首長及其他身分特殊之公務人員,啟動「政風特蒐組」積極執行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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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案辦理。 |
法務部 |
| 7. |
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一、二審檢察署依案號、案由、涉案人身分職位、案名(含媒體使用之通俗案名)、案情摘要、貪瀆(圖利)不法所得金額等項目,提報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簡任十職等以上公務員、集團人數三人以上、不法所得金額新臺幤一千萬元以上),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造冊列管,速偵速結,起訴時並從重求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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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報全年度符合重大危害廉能之目標案件數,並每季檢討達成率。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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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鼓勵民眾向各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暨其各處、站、機動組及各機關政風機構檢舉貪瀆,提供具體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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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統計受理檢舉件數。 |
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各機關政風機構 |
| 2. |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有關檢舉人之資料,非有絕對必要,不列入偵查卷宗;對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應聯繫有關機關,予以保護,並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之規定,主動從優發給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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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會議,審查申請案,定期統計件數及發給獎金金額。 |
法務部(政風司)、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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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政肅貪,及時追究行政責任,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規,敘明事實函請公務員所屬機關追究懲戒或懲處責任,並副知該機關政風機構;該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應副知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
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法務部、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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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賄選情資蒐報系統,以「長時間」、「高密度」、「大範圍」、「多手法」之執行原則,掌握歷次各項選舉樁腳之活動網絡,篩檢鎖定具體對象,嚴密掌控樁腳活動情形,隨時即時蒐證,適時運用強制處分等偵查方法,切斷賄選者的金脈及人脈,使其沒有資力賄選。 |
定期統計情資線索件數,量化彙整查賄成果。 |
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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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則每月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並落實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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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各機關定期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推動廉能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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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 3. |
各縣市比照行政院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之模式,設置廉政會報,定期由首長親自主持會議,督導及檢討廉政工作推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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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以上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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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廉政指標研究,落實指標管理,並發展反貪策略。 |
每年辦理廉政指標民意調查一次,並公布結果。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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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辦理問卷調查,瞭解外界對機關的廉潔評價,作為防弊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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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 2. |
專案訪查往來廠商、民間團體、專業人士及民眾,瞭解施政缺失,並提出改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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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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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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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定期辦理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對可能涉及貪腐風險的人、事、物檢視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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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 |
各機關 |
| 2. |
注意掌握機關政風狀況,及時陳報機關首長應變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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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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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 4. |
針對易滋弊端業務研編預防專報,檢討分析弊端型態、成因,並提出防弊對策與具體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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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 5. |
落實監辦採購,並分析採購辦理情形,發掘採購異常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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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監辦次數及編撰採購綜合分析報告件數。 |
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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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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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修法進度。 |
法務部(政風司) |
| 2. |
加強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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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舉辦宣導說明會場次。 |
各機關 |
| 3. |
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令,強化相關案件審核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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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統計裁罰件數及裁罰金額。 |
法務部(政風司)、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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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加強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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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統計登錄件數。 |
各機關 |
| 2. |
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適時表揚廉潔楷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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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統計宣導情形。 |
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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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加強機關內控機制,針對貪腐風險較高的業務實施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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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
各機關 |
| 2. |
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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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案辦理,定期統計件數。 |
行政院主計處、各機關主(會)計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