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措施/推動面向/工作項目 |
主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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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嚴正執法、保障人權,建構公平正義環境,營造知法、守法、崇法之社會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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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部會針對主管業務,辦理時應注意落實保障人權、建構人民可認同之公平正義執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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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期針對同仁舉辦人權保障,公平執法研習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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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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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期檢討具強制力、限制民眾權益或與民眾權益相關之規定及執行情形,提供民眾申訴意見反映管道,並保持暢通,以資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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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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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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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辦理主管之申辦業務,相關作業流程應依法保持公開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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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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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主管業務,定期針對機關辦理情形及內容加以審核與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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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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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強化機關執法人員訓練,落實執法,提升政府執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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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訂定統一執勤規範、標準流程及訓練要點,以提升執法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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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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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屬機關推動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之宣導,應橫向結合、層級分工,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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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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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用相關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宣導活動,結合各部會多元議題,擴展活動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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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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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針對主管業務法令宣導,檢視有無重疊、調整方向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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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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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及電影院等傳播管道,針對當前社會關注之重大人權保障暨法治觀念議題,加以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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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新聞局、內政部、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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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編製人權保障及民主法治教育宣導文宣,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加強放送,強化民眾民主法治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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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新聞局、內政部、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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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勵各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人權及民主法治教育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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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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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補助師資培育大學及地方政府辦理教師有關民主法治教育在職進修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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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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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將民主法治教育課程納入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教學內容,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相關民主法治教育課程,督導研發相關教學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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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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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法治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進行整合型、個別型計畫,發展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方案與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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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國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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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親職教育家庭活動辦理民主法治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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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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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統整相關資料,有系統有計畫的整編民主法治教育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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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針對主管法規,編製法律常識及手冊或專刊,以供民眾及執法人員參閱。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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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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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彙編特殊個案執法疑義研析,以利第一線實務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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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海巡署、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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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資源,結合案例時事報導,做為推廣法治教育之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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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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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普及民主法治教育及法律諮詢管道,將民主法治人權與民眾生活緊密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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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蒐集熱心民主法治教育及法律推廣人才,建立人才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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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民主法治教育相關人才資源,提供所屬單位或民眾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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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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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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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合律師公會或相關之社會公益團體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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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退輔會、勞委會、原民會、消保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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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新聞局、通傳會、研考會、國科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消保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青輔會、退輔會、客委會、原民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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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設計犯罪預防與民主法治教育網路遊戲或活動,吸引年輕族群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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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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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全面整合政府民主法治資訊,建置終身學習網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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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構法律推廣網路平台,促進資訊及資源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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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各部會資源,全面性提供民主法治教育之宣導素材、人才資料庫、活動訊息等,以推廣法律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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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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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強化學生電子學習,提升學生對各部會網路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宣導之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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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將全國法規資料庫議題融入高中(職)課程教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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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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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教師資訊應用培訓課程提升教師資訊倫理觀念,協助學生解決網路使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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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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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規劃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為平台,建置教學資源,提供教師教學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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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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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提供弱勢族群人權法治教育及法律服務,使全民受有機會均等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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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加強法律服務個案轉介,協助處理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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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民間團體,實施法律宣導,保障弱勢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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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原民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勞委會、消保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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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設置保護諮詢專線,提供法律協助,並於涉訟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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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退輔會、勞委會、消保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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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督導所屬單位針對弱勢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處理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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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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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助瞭解自身權益,強化法律概念,進而預防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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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補助弱勢者團體及機構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權益保障法規等研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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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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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動弱勢者生命、身體或生活安全及個人隱私權及就學、就業、就養等基本權益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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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原民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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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辦理弱勢者就學、就業等自我權益保護或法律講座。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原民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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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媒體通路,針對一般民眾,辦理尊重弱勢、保障權益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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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新聞局、原民會、客委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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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合社區、學校及相關機關,推展尊重弱勢、保障權益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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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原民會、青輔會、客委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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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客委會、勞委會、消保會、退輔會、蒙藏委員會、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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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效宣導犯罪預防及被害保護措施,降低民眾被害恐懼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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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泛運用電視、廣播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辦理犯罪預防及被害保護宣導。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新聞局、消保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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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結合流行產業,創新宣傳手法,以提升宣傳效果。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新聞局、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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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定期公布各項犯罪統計及相關改善社會治安政策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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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海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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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海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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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針對主要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之犯罪類型,研擬有效預防及保護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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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擬及推動各項犯罪預防及被害保護實施計畫,落實預防犯罪及被害保護工作。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消保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
|
2. |
定期委請專家學者,針對重大犯罪類型,研擬防制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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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海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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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教導民眾相關犯罪預防與被害宣導活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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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民間團體,辦理犯罪預防與被害保護宣導活動、實務個案研討及教育研習工作坊。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消保會、教育部、公共工程委員會 |
|
法務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消保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八、 |
結合實務、學術資源,擴展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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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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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鼓勵各部會與學術研究單位,建立合作關係,共享犯罪預防與民主法治教育研究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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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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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學術單位辦理重要議題委託研究案,並提供相關機關參考。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海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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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立相關犯罪研究單位,提升犯罪類型之防制研究。 |
|
法務部、內政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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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補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相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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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考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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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海巡署、財政部、消保會、公平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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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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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辦理犯罪預防學術研究與論文發表會。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海巡署 |
| |
|
|
2. |
鼓勵並提供大專校院警政、法律、社政、輔導、犯罪預防等相關科系學生實習服務,強化雙方交流。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海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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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鼓勵民間參與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人權教育學習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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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鼓勵學術及民間團體參與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之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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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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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補助學術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犯罪預防措施及民主法治教育之研究。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海巡署、國科會 |
| |
|
|
2. |
宣導企業誠信及企業倫理等觀念,提供各團體、廠商資源協助及引導措施,以結合民間力量,預防犯罪發生。 |
|
法務部、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農委會、勞委會、通傳會、公平會、消保會 |
| |
|
(二) |
邀請民間團體參與相關犯罪防制政策及民主法治教育之推動。 |
|
| |
|
|
1. |
結合民間團體,強化主管業務不法情事聯繫通報制度。 |
|
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農委會、原能會、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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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針對主管稽核制度,邀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及協助防制不法措施之推動,以落實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
|
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農委會、原能會、勞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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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強化社區民眾犯罪預防與民主法治教育之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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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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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教育訓練,提升基層村里行政人員、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社區自治人員等覺察犯罪及被害事件能力,以建立通報體系。 |
|
內政部、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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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社區自治活動及社區大學,宣導犯罪預防及民主法治教育。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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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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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落實執行「中央廉政委員會」決議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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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期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並落實執行會議決議。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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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落實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登錄。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
|
2. |
辦理廉政問卷調查、訪查、座談會,廣徵興革建議。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
|
4. |
強化陽光法律裁罰案件審查,深化財產申報教育訓練。 |
|
法務部統籌辦理。 |
| |
二、 |
結合司法警察機關,提升辦案知能,加強查緝肅貪、黑金、賄選、仿冒、毒品、民生犯罪、經濟犯罪、企業貪腐、黑道暴力、人口販運、電話詐騙恐嚇等,有效打擊犯罪,嚇阻犯罪,並積極防治新興犯罪類型之發生。 |
|
| |
|
(一) |
建立與司法警察機關打擊重大犯罪合作機制,提升查察犯罪之效能。 |
|
| |
|
|
|
規劃辦理各項犯罪防治專案及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相互協調合作、情資分享,以降低各式犯罪之危害。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海巡署、金管會 |
| |
|
(二) |
建立機關緊急通報及檢舉管道,有效蒐集犯罪資訊,加強查緝。 |
|
|
法務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
|
2. |
建立並推廣民眾檢舉通報管道及方式,並提供獎勵,以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保障合法。 |
|
法務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環保署、衛生署、海巡署、通傳會、研考會、陸委會、農委會、公平會、原能會、金管會、勞委會、中選會、文建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
(三) |
提升各項犯罪類型查察取締之專業技能,增加犯罪案件之證據力與定罪率。 |
|
| |
|
|
|
定期辦理強化執法人員偵防專業技能訓練,促進偵防經驗之交流。 |
|
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海巡署 |
| |
三、 |
推動修復式正義,減低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仇恨感,轉化衝突對立情緒為懺悔與寬恕。 |
|
|
| |
|
|
1. |
強化偵查階段,重視被害人或其遺屬之權益,並曉諭加害人賠償、道歉。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
2. |
加強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功能,促進兩造和解 |
|
法務部 |
|
| |
|
|
|
各監獄辦理假釋業務,應落實審核受刑人假釋報告表有關「被害人情感及補償情形」,並列為假釋審核重要條件之ㄧ,以維公平正義原則。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三) |
安排檢察官、心理師進入監所宣講,促使加害人體認被害人之傷痛。 |
|
|
法務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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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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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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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開放外界人士及收容人家屬參訪矯正機關,實地瞭解各項教誨教育之成果,以強化圍牆內外的互動溝通。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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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慎遴聘假釋審查委員,廣納不同背景的學者專家,落實多元化假釋審查作業。 |
|
法務部、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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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引進社會資源協助矯正教化工作,實踐行刑社會化目標。 |
|
| |
|
|
1. |
各矯正機關廣泛延聘熱心公益之輔導志工、社會人士,或當地學術、教育專家,擔任教誨志工,並實施認輔制度,以落實收容人教化輔導工作。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
2. |
結合社會資源,推廣辦理收容人讀書會,引進熱心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協助,建立收容人終身學習之觀念。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四) |
落實毒品犯及性侵害犯罪者治療處遇,降低再犯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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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加強結合醫療、輔導及社會資源,協助毒品犯及性侵害犯罪者之治療處遇,以降低再犯。 |
|
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 |
| |
二、 |
健全觀護制度,強化性侵害犯罪者出獄之監控與輔導,落實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功能,有效防止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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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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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落實觀護個案分級分類輔導與核心個案管理,強化戒癮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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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 |
|
法務部、國防部 |
| |
|
(二) |
強化性侵害犯罪者監控與輔導,落實電子科技設備監控暨社區監控。 |
|
|
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 |
| |
|
|
2. |
定期實施性侵害犯罪出獄人登記報到及查訪工作。 |
|
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 |
| |
|
|
3. |
落實「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定期邀集警政、社政、性侵害防治中心、治療機構(人員)辦理社區監控會議,增進各機關連繫及監控密度。 |
|
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 |
|
|
法務部、衛生署、內政部、教育部、勞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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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落實「毒品成癮者單一服務窗口」系統,建立追蹤輔導毒品成癮者機制。 |
|
法務部 |
| |
三、 |
落實更生保護制度,建構家庭、就業與社會支持系統之社區關懷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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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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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強化受刑人與更生人技能訓練,建立職涯規劃、就業輔導與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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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結合相關機關(構)、團體入監辦理宣導,建立正確職業觀念及提供市場就業資訊。 |
|
法務部 |
| |
|
|
2. |
提供更生人就業諮詢、創業貸款、開辦(發)更生事業、協力廠商,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立轉介管道,轉介更生人就業。 |
|
法務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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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協助更生求職人就業,並提供相關就業諮詢與資訊。 |
|
勞委會 |
|
法務部、勞委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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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應就業市場及人文教育陶冶需求,加強開辦各種收容人及更生人技能訓練職類,提升技能水準,增進社會適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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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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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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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收容人及更生人服務及保護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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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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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訪視(查)輔導更生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與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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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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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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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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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構更生人衛生、醫療、戒癮、安置、社會救助等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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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急難救助或協助更生人辦理各項救助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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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退輔會、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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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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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有戒癮需求之更生人,協助轉介或安置於中途之家,實施心理復健課程,協助戒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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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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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辦或補助民間團體設置更生人中途之家及戒癮疪護,提供更生人暫時保護及安置之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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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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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協助轉介或安置出監無居住處所之更生人,並提供適當之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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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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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合社會資源,針對收容人、更生人家庭之緊急危難,提供救助或轉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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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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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合社會資源提供更生人及收容人子女獎助學金,穩定就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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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