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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增修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自行或交由他人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以簡稱獎金)。
 
第九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辦別之特徵。
 
  二、
貪污瀆職事實。
 
  三、
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獎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修正條文
 第五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三條第二項附表: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