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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標章 道路工程犯罪型態分析
 
犯罪型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裁判字號: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
 
犯罪手法:
  一、 洩漏採購應秘密資訊
    蔡某於工程上網公開招標前,事先將裝修工程將辦理招標之訊息告知林某,林某再邀A公司友人至現場勘查,經評估後認有利可圖,即向蔡某探詢該工程可否交由渠等承攬,經蔡某同意後,林某以A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承攬。
 
  二、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當利益
    甲向林某表示欲承攬需支付工程款15%回扣,惟工程招標期間無其他廠商領標,林某為確保能開標,以免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遂與知情且無意投標之其他公司2家聯絡,取得公司負責人同意,容許借用其等名義參加投標,以形式上符合3家廠商參加投標資格,最後某公司獲評最高分,優先取得議價權。
 
觸犯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明知貪污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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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型態:借牌、圍標
裁判字號: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0號判決
 
犯罪手法:
  一、 洩漏領標廠商家數
    採購承辦人甲多次以電話告知乙及丙:電子 3個、紙本 2個......等語(意指某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3家、紙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2家),洩漏依規定應秘密消息。
 
  二、 洩漏領標廠商名稱
    甲陸續以電話告知乙、丙如:「紙是 5、電子是 8,已有一家進來......○○(廠商名稱)」等語(意指某工程採購案,紙本領標廠商 5家、電子領標廠商 8家,某營造有限公司已投標),甲洩漏應秘密的領標廠商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
 
  三、 開標前任由投標廠商領回投標文件
    甲為配合乙及丙圍標成功,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 2項第 4款及規定,即已投標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甲卻於截止投標前,任由圍標廠商領回投標文件,並將押標金支票發還,未依法與以沒入。
 
觸犯法條 :
  一、 刑法第 132條第 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二、 政府採購法第 87第 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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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貪大步走,政府清廉定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