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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型態:借牌、圍標 |
| 裁判字號: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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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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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洩漏領標廠商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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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承辦人甲多次以電話告知乙及丙:電子 3個、紙本 2個......等語(意指某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3家、紙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2家),洩漏依規定應秘密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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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洩漏領標廠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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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陸續以電話告知乙、丙如:「紙是 5、電子是 8,已有一家進來......○○(廠商名稱)」等語(意指某工程採購案,紙本領標廠商 5家、電子領標廠商 8家,某營造有限公司已投標),甲洩漏應秘密的領標廠商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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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開標前任由投標廠商領回投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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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配合乙及丙圍標成功,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 2項第 4款及規定,即已投標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甲卻於截止投標前,任由圍標廠商領回投標文件,並將押標金支票發還,未依法與以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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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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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刑法第 132條第 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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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採購法第 87第 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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