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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標章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資料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Q&A
 
Q: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如何提出申請?於何時提出申請?
A: (一)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後向服務機關申請,經服務機關審核後,得赴大陸地區,無須報經內政部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天前提出,但若有急迫情形者,不受7天前申請之限制。
     
Q: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得從事什麼活動?
A: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已無事由之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可以申請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但應將赴大陸從事活動內容真實填載,並檢附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審核。

為維護公務員權益,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公務員赴陸遭脅迫返台申訴事項,
設有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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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駭客之認識與防範
  網路的危機主要來自「網路駭客」的侵害和「電腦病毒」的傳播。網路上導致受害的主因有軟體本身設計上的缺失,以及使用者忽略本身資料的保密性。而遭受駭客及電腦病毒入侵,不僅可能造成電腦硬體或軟體的損害,更嚴重就是個人資料遭竊取,被有心人士,作為犯罪用途。
   最近網路上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瀏覽器所附的電子郵件程式有漏洞,許多有心人只要寄出一些特定格式的檔案,就可以把使用者的硬碟格式化(即將原本電腦內的所有資料全部刪除掉!),這樣的後果,可能是你在上網時所始料未及的吧。
   如果你在網站上登錄資料或是買東西,而這個網站並沒有做好安全把關的工作,使你和你的信用卡資料外流,再被有心人士利用,如:盜刷信用卡,或是在網路上做壞事、發黑函,將對你的金錢與名譽造成莫大的傷害,這些都是駭客在網路上進行的顛覆與破壞,所以每一位網路管理人員的安全概念也是很重要的,只要經由耐心的分析主機上的記錄檔,每個駭客的影蹤都將無所遁形的。
   在這裡把網路世界說得這麼恐怖,無非是希望你在進入網路世界時,能時時提高警覺。其中最基本也是一定要做的,就是把你的密碼設定好,架設防火牆來保護你的網路,正確且確實地使用防火牆,並定期更新病毒碼,才能真正發揮它的防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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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電腦報稅資料,稅官盜領退稅款遭法辦
壹、 案例事實 ︰
  某甲係稅務機關書記,負責民眾綜合所得稅處理業務。 96年9月問渠所屬機關,針對綜合所得稅國庫支票未兌頜暨未送達清冊進行清查,發現有5張未兌頜退稅支票所載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姓名與原始申報書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不符,經進一步查核結果,查獲某甲涉嫌自94年起利用綜合所得稅服務區職務機會,進入電腦系統竄改民眾綜合所得稅資料,詐頜退稅款總計40筆,金額達3,232,167元,全案經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貳、 案情研析 ︰
  (一) 本案犯罪模式,主要係藉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為避免系統程式誤判納稅義務人姓名及便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扶養親屬更換之需要,閒放綜合所得稅核定檔變更權限予承辦人之作業,並利用系統程式核定檔欄項(除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外)可任意更改及未設計系統異常通報機制之漏洞,將已核定退稅並由納稅義務人兌領之資料,擅入系統進行第二次納稅義務’人姓名、地址、’免稅人數及和繳稅額等項目變更,達成詐頜退稅款之目的。
  (二) 本案某甲自94年起即利用稅務資訊管理系統部分核定欄項可任意更改及未設計系統異常通報機制之漏洞,擅入系統修改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雖然稅務機關設有複核及勾稽制度,且由機關主動發覺移送法辦,惟自94年起擔任綜合所得稅核定業務至96年稽核發現弊端止,違法作業長達2年,究其問題癥結仍在於系統防弊功能設計、開放綜合所得稅核定檔權限、防弊措施及業務考核等未臻完善所致,顯見機關資訊系統與防弊機制仍持全面檢視評估,並適當修正強化之必要。
 
參、 策進作為
  鑑於部分掌管大批民眾資料之機關(例如掌理戶籍資料之戶政機關、掌理車籍資料之監理機關等)亦可能發生類似弊端,另少數單位主管人員因不諳電腦操作,而私下將系統權限授予機要或基層人員處理,極易衍生不法情事,謹針對前揭資訊保密與使用安全維護事項,提供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一) 加強系統操作稽核作業:由主管依規定比率抽核系統操作,並組成小組不定期實施稽核,以機動性不預警方式,杜絕承辦人僥律心理。
  (二) 強化資訊系統偵錯功能:例如本案可建置系統更改核定檔納稅義務人姓名與內政部戶政系統連線偵錯功能,透過資料管理系統相互自動勾稽,減少人為疏失與錯誤。
  (三) 落實內部分工作業:例如本案可針對容查更正作業與保管退稅支票業務,採分工方式辦理,避免由同一人員承辦,防範承辦人員犯罪意圖。
  (四) 建立系統資料使用紀錄分析:例如本案可定期產出核定檔案異動退稅紀錄,由專人統計分析系統操作、退稅金額等異常資料,主動發掘弊端。
  (五) 辦理系統操作人員平時考核:藉由前述各項安全操作機制,瞭解承辦人員作業能力與工作精神,確實辦理平時考核作業,淘汰或職期輪調方式,維護作業系統正常運作。
  (六) 辦理業務講習訓練:針對主管、新進及在職人員,依據不同對象施以不同講習訓練,務從單位主管至基層人員,約能熟稔系統操作;另主管亦須瞭解各項防弊機制及承辦人員操作現況,以機先發覺可能錯誤,確保系統安全。
  (七) 定期實施系統安全操作評估:機關各項業務資訊管理系統,應由專人定期就系統操作進行安全性評估,特別是防弊措施執行現況亦應一併列入評估範圍,適時提出修正意見,以維護公務資料安全,防範弊端發生。
 
肆、 結語
  公務員依法處理民眾個人資料檔案,理應做好各項安全維護措施,並防範個人資料遭竊取、毀損、滅失或洩漏等情事,更不得為一己之私,竄改民眾個人資料盜頜退稅款,非但使政府形象受損,亦影響個人前程。本案公務員利慾薰心違反規定,終因事跡敗露而遭移送法辦,足堪各界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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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圖示公務機密維護 錦囊 第 1 號
          ∼「人民保母洩漏個資侵害隱私」
* 前言
    警察機關為執行各項勤、業務及辨別轄區戶口之良莠,並達到偵查與預防犯罪之目的,必要時須大量蒐集、運用民眾個人資料,加以分析、研判,建立了龐大基本資料庫。此外,投機分子、不肖徵信業者、犯罪集團亦處心積慮利用各種管道,如透過關說、行賄利誘或非法入侵電腦、資料庫等手段獲取民眾個人資料。是以,警察機關如何保護民眾個人資料免於遭受到有心人士竄改,抑或盜取而損及民眾權益,為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 案例摘要
  * ○○縣警察局○○所警員陳○○友人A、B因有民事糾紛,A遂請陳員代為查詢B的刑案資料,以提供雙方談判時參考。陳員明知刑案資料查詢必須依規定辦理,屬警察局應管制作業,用來查詢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不得任意洩漏給其他人或單位。惟陳員仍將B的「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列印,並交付友人A,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員經臺北地方法院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處有期徒刑肆個月。
  * ○○地檢署偵辦○○鄉前鄉長林○○貪瀆案,經調查人員監聽該案相關人王○○時,發現某警察局○○分局○○所警員謝○○,涉嫌於96年10月間為友人吳○○所請託,以電腦查詢自小客車籍資料,並將該車籍資料及車主姓名提供予吳姓友人,涉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罪嫌,全案謝員坦承不諱,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予以緩起訴在案。
  * 某警察局○○分局○○所警員陳○○接獲友人○○○之電話,以想跟朋友做生意為理由,請託陳員查詢一輛自小客車的車主資料。事後友人向車主謊稱發生車禍,請其出面處理,實為查明實際開車為何人,車輛實際使用人知悉後心生不滿,循線提出檢舉。全案雖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車籍資料並非陳員提供,予以不起訴處分,然陳員確有查詢該筆車籍資料,查詢時亦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登記,縱未將資料提供他人,仍依違反相關作業規定,核定申誡二次處分。
 
* 問題分析
  * 利用電腦查詢車籍、戶役政或其他個人刑案資料時,未依規定登記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或列印資料後,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簽收。
  * 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每日、逐筆審核電腦查詢紀錄簿之查詢狀況,並逐筆核章。
  * 各使用單位對查詢電腦資料(刑案查詢系統)之查詢紀錄未定期下載供單位主管審核。
 
* 策進作為
  * 賡續加強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民眾個人資料外洩的主因大部分皆屬人為因素,因此欲降低資料外洩的機率,最主要還是要從培養個人之保密觀念著手。警察機關應以現行法令規定、洩密違規(法)案例,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道與因素,利用各種集會時機向員警宣教,務使每一位員警均能瞭解相關保密法令規定,與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須承擔之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國家賠償),以養成警察人員時時保密、處處保密之良好習慣。
  * 強化單位主官考核監督責任:各單位主官(管)身負督導重任及業務成敗之責,對於該管業務及所屬員警狀況最能深入掌握,倘能落實業務督導及人員考核,自然能收防範於未然的效果。尤其,應針對作業或生活違常、交往複雜、財務狀況不良、收支顯不相當、經濟狀況來源可疑或時遭檢舉反映操守風評不佳人員,則應加強平時輔導考核作為,並適採必要之防處作為,以防範洩密情事發生。
  * 落實資訊安全稽核檢查作為:為使保密工作能更臻完善,除了事前的教育宣導預防工作要做好外,適時對所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執行情況,辦理督導考核亦是重要的一環,務期透過稽核、檢查過程中發掘優、缺點,對於執行良好者,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利者,則依照相關規定懲處,以落實保密執行工作。
  * 嚴格審核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警察機關為偵查與預防犯罪需要,必須使用內政部警政署資訊系統蒐集民眾個人資料。而欲進入各該作業系統查詢民眾個人資料時,須先申請使用者代號、密碼,經過單位主官(管)及相關單位審核後,承辦人才可以各業務主管單位配賦的密碼登入系統查詢。因此,若單位主官(管)對員警於使用者代號、密碼申請時,能謹慎審核申請表所申請的項目是否與其職務有關並考慮申請者的品德操守,確保權限申請後均能使用於公務。
 
* 本署叮嚀
    公務員能否遵守保密義務,攸關國家安全利益之維護、政策推動之順遂與民眾權益保障,因此每一個公務機關內之成員,皆應將維護公務機密資訊視為最重要之工作。各警察機關為積極推動各項勤、業務,落實為民服務,擁有查詢民眾個人資料之諸多資訊作業系統權限,更應嚴守保密規定,不可輕忽公務機密維護之重要性。此外,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及偵辦刑案過程中,亦應注意相關檢舉人身分保護作為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免因過失或疏誤而侵害民眾權益,造成嚴重之不良後果。
  是以,如何善用電腦資訊作業系統資料,以提升行政之效能,同時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不致外洩,實有賴每一位公部門服務人員共同努力,並持續透過宣導與教育加強保密觀念,使其養成專業的保密素養與習慣,防制違反保密規定或洩密情事發生,俾使公務機密維護作為更臻完善。
本署謹提供以下措施作為參考:
  * 加強資訊機密維護宣導及教育訓練。
  * 落實辦理資訊機密稽核。
  * 協助機關取得資安管理認證。
  * 推動使用紀錄管理。
  * 建立異常徵候指標。
  * 強化主管考核監督責任。
  * 辦理資安評估考核。
  * 查調權限定期檢討。
  * 落實職務定期輪調制度。
  * 妥善資訊設備報廢管理。
 
* 結語
    政府為達成其施政目標,必須廣泛蒐集與運用各項個人資料,例如:稅務機關擁有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納稅資料;地政機關擁有不動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資料;醫療機構擁有病患就診資料;榮民服務機構擁有榮民個人檔案資料;警察機關因執行公務,經戶役政查詢系統、車駕籍查詢系統等查詢民眾身分資料、全戶資料及車輛所有人資料等,上述資料攸關個人隱私及權益,如因保管或處理不當,除極易肇致觸法外,將引發民眾的恐慌與抱怨,並造成對政府機關的不信任。
    電腦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路資訊安全的風險不斷增加,惟為避免過度方便使用資訊,反造成民眾個資或公務機密洩密之可能,除落實定期稽核制度及不定期抽核工作外,應機先針對公務機密業務可能發生缺失,追蹤並研擬各項興利防弊措施或建言,以減少資訊系統遭非法使用或洩密等不法事件之發生,提升為民服務的效率,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安全,展現行政革新e化政府應有之作為,以造福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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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Q&A
Q: 哪些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適用作業要點規定?
A: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時,申請赴大陸地區,依作業要點辦理:
  (一)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二)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
  (三) 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至於下列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仍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向內政部申請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一)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檔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二) 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三) 經服務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或工作之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四) 經所屬機關(構)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而隨同該進修單位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者。
     
     
為維護公務員權益,法務部調查局受理公務員赴陸遭脅迫返台申訴事項,設有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616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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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法規適用疑義釋例彙整表
法務部政風司 編100.06
序號 相關適用疑義及解釋內容 發文單位日期字號
52
問: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者,其出境管制作業,可否由現職機關首長為准駁處理?
答:  
  一、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並為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人員,其出境申請,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但書規定情形外,就本法第26條第1項文義解釋,並考量簡化程序及避免申請作業繁複,可由現職機關徵詢其原服務機關意見後,併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若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於現職機關職務未涉國家機密,其出境申請得由現職機關參酌上述簡化程序審慎辦理。
  二、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續任公職時,應告知新職機關前於原服務機關為涉及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並受出境管制期間,以免疏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法務部 99年7月15日法政字第0991107640號函
53
問:    
一、 國家機密之認定,是否須同時符合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亦即,對於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機密,除實質上須其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以外,形式上並須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定之法定程序予以核定、保管、歸檔及進行相關保密措施?
二、 不符合國家機密認定之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逕於文件上蓋有「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字樣,是否亦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之國家機密?三、根據立法過程及立法理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3至26條之保密措施,係為強制規定抑或任意規定?
答:  
  一、 (一) 不符合國家機密認定之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逕於文件上蓋有「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字樣,是否亦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之國家機密?三、根據立法過程及立法理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3至26條之保密措施,係為強制規定抑或任意規定?
(二) 另本法第6條所稱「先行採取保密措施」與本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本法第6條所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應由擬訂機密等級人員自擬訂時起,採取本法第13條至第26條規定之保密措施」之規定。依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行政院所提本法草案第6條之說明謂以:「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事項之報請核定義務及核定前應採之措施。二、為促使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發現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能及時報請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並要求相關人員於核定前,即應暫擬機密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洩漏,另要求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30日內完成核定,早日確定國家機密,俾據以採取維護措施。爰為本條之規定」。是以,本法第13條至第26條規定為國家機密之維護措施。
(三) 至於保管、歸檔及進行相關保密措施,均屬國家機密維護範疇。
  二、 按本法第2條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第4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與第7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核定權責人員,為國家機密認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之規定,故僅逕於文件上蓋有「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字樣,然未符合實質和形式要件者,當非屬國家機密。
三、 (一) 凡與國家、社會公益有關,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應絕對適用的法律,係強制規定;反之,法律之規定,與國家、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僅涉私人利益,其適用與否,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僅於當事人間並無特別規定時,始有適用餘地的法律,係任意規定。
(二) 按國家機密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因此,對於機密之維護應予落實,故本法第13條至第26條係指屬國家機密經依本法第6條擬訂機密等級與本法第7條核定機密等級後之維護規定,仍屬強制性規定,惟與國家機密之認定無涉。
法務部 100年2月24日法政字第1000002642號函
54
問: 有關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保密義務之疑義。
答:  
  一、 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同法第4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至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規定,指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同手冊第50點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二者性質與法令依據均有不同,先予敘明。
  二、 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酌核定。
  三、 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7點第1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法務部 100年5月17日法政字第10011045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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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我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時代,齊桓公與管仲秘密決定代莒,惟尚未行動消息卻已傳遍全國,桓公質疑令查,結果發現係役人東郭郵所洩漏,而役人回答柦公伐莒係其所猜測,而桓公再問役人,所據為何?役人回答,主公與管仲交談,口開而不闔,應是說莒國,舉手他指之方向亦當莒國,而當此時小國之中只有莒國尚未臣服;桓公聞言驚覺以一些細微之徵候即能判明伐國大事,自此管仲處理日常事務則更謹慎,並道出幾而不密殆、無翼而飛者聲也、凡道必周必密等名言,乃得襄助桓公完成霸業。
 
  另說五代中吳國徐知誥與齊邱議事,總是選擇水心涼亭低聲商談,冬天兩人在大廳中問圍爐對坐,把周圍的屏風一律撤除,使旁人無法偷窺,他倆用鐵筋在爐炭上畫字筆談,寫完馬上壓平,像這樣慎重其事屏人密語的交談方式,或許有人認為故作姿態沒有必要,但唯有如此,秘密才能確保,不會輕易洩漏出去,有人說過:「當一個人覺得保守秘密比洩漏秘密更為快樂時,這人真正成熟了。」大哉斯言。
 
  此二則故事,告訴我們事無鉅細,一切以小心謹慎為上,特別是在對敵征戰時,更不可稍存有疏忽大意之心,清季中與名臣胡林翼曾說:「兵事不進則已,進則須策萬全」,又說:「用兵之道,全策為上」所謂萬全、全策,旨在強調任何細微末節都要注意不能輕忽,像這則發生在春秋時代之歷史故事,齊桓公與管仲謀伐莒,行動尚未展開,卻已先走漏了風聲,這是不是表示有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環節疏漏忽略了。齊桓公回憶當時情境,清楚的記得他與管仲在商議伐莒之初步計畫時,現場並無他人進出,何以消息會不逕而走頗感納悶,事後經瞭解得知原來係1名役人東郭郵,於服勤時偶爾抬頭看到齊桓公與管仲對談,根據兩人說話之唇形動作猜想而,所謂「口開而不闔」,加以手指方向,因而大膽的預測出將有伐莒之行動。
 
  由上可知機密資料之掌握不一定完全依賴傳統之文書、會議或通信網路等資料才能獲取,純粹兩人之交談,僅憑雙方之口型及肢體動作,即能臆測出相關訊息,做出正確判斷。
 
  因此我們公務人員平日處理公務時,除了必須要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嚴防洩密情事外,任何細微末節都要注意,大意不得;至平時出入公眾場合,亦應謹守分寸,不探詢傳播公務,不談論公務行止,務要做到嚴絲密縫之保密要求,方策良全。
 
(以上資料摘錄自司法院政風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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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公務機密遭判徒刑
 
  甲為某分局派出所警員,乙係甲之兄,甲、乙兄弟有一共同友人丙,以販賣人頭支票為業。八十五年七月間,丙自報紙得知檢調單位正在查緝販賣人頭支票集團,丙於販賣人頭支票時,發現兩部可疑車輛跟蹤,乃抄錄車號,並以行動電話呼叫甲,請其利用裝設於派出所內之電腦,查詢該車號是否為調查單位之公務車,以作為日後如於販售過程中,發現有上述車號之小客車出現時,得以即時逃逸,以防被查獲,甲受丙之囑託,乃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分二次輸入其個人電腦密碼查詢,得知該等車牌號碼,均為調查站所使用之公務車,並將查詢結果告知乙,轉通知丙運用,以規避調查單位犯罪查緝行動。
 
  案經相關單位發掘後,移送檢查署偵查,認為甲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乙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身分之甲共同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故亦係觸犯同條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均為共同正犯,乃依法提起公訴,並經高分院判決,甲、乙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三年。
 
研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屬於公務機密事項,甲因個人情誼,而將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洩漏予犯罪集團,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更觸犯刑法洩密罪。而乙在本案中,係屬共同正犯,故依同法條論罪處斷。
  因此,吾等同仁平日於執行公務時,對於應保密之事務,應特別小心謹慎,以免因不慎或誤解,而觸犯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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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小心謹慎,洩露機密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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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務機密維護工作齊努力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這四句話,以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的角度來看,就是「保密紀律」,也就是不該知道的,就不要刺探;不該看的,就不要去看;不該記的,就不要記載;不該說的,就不要亂說。
 
  一切言行都要遵守保密規定,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做到,保密工作人人做,公務機密之事物絕不說,相信我們的保密工作,一定能做得盡善盡美。
 
 
政 風 室 提 醒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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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公務機密遭判徒刑
 
  甲為某分局派出所警員,乙係甲之兄,甲、乙兄弟有一共同友人丙,以販賣人頭支票為業。八十五年七月間,丙自報紙得知檢調單位正在查緝販賣人頭支票集團,丙於販賣人頭支票時,發現兩部可疑車輛跟蹤,乃抄錄車號,並以行動電話呼叫甲,請其利用裝設於派出所內之電腦,查詢該車號是否為調查單位之公務車,以作為日後如於販售過程中,發現有上述車號之小客車出現時,得以即時逃逸,以防被查獲,甲受丙之囑託,乃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分二次輸入其個人電腦密碼查詢,得知該等車牌號碼,均為調查站所使用之公務車,並將查詢結果告知乙,轉通知丙運用,以規避調查單位犯罪查緝行動。
 
  案經相關單位發掘後,移送檢查署偵查,認為甲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乙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身分之甲共同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故亦係觸犯同條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均為共同正犯,乃依法提起公訴,並經高分院判決,甲、乙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三年。
 
研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屬於公務機密事項,甲因個人情誼,而將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洩漏予犯罪集團,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更觸犯刑法洩密罪。而乙在本案中,係屬共同正犯,故依同法條論罪處斷。
  因此,吾等同仁平日於執行公務時,對於應保密之事務,應特別小心謹慎,以免因不慎或誤解,而觸犯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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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家辦無人問,一旦洩密天下知

 
事實經過: 某政府機關簡任主管○○○習慣將經手(包含屬下陳核及其他課室會辦)公文之電子檔拷貝留存備用,並經常以隨身碟再將其拷貝至家中電腦硬碟儲存運用。孰料,其家用電腦早遭駭客植入後門程式而不自知,以致長期大量經手之機密文書陸續外洩,直至我國情治單位查獲上情且依法偵辦時,其方知事態嚴重卻為時已晚,事發後某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對其所屬機關嚴詞抨擊,經各媒體大幅報導,損害政府機關形象。
 
   
案情研析: 近年資訊安全漸獲各政府機關之重視,相繼購置更新資訊系統之防火牆及防毒軟體等設備,並加強實施各項資訊稽核、宣導及訓練,因此各機關資訊系統之防護能力也相對提昇。然而,公務員將公事攜回家中處理之情形仍屢見不鮮,惟家中個人電腦畢竟防護力較低,且與其他成員共用容易遭駭客入侵而不自知。本案○○○私下將機密文書攜離辦公處所實已具行政責任,嗣因家中電腦遭駭客入侵致機密文書外洩,更須負刑事責任,對機密維護及機關形象造成極大之傷害。
 
   
   
宣導短語: 資安要可靠,機密不亂拷,保密落實好,無洩密煩惱。
   
相關法規: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二、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8點第1項第8款:「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三、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款:「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四、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六、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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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例---洩密與圖利
 

一、

案例事實:范○標自就任湖×鄉長後,即指派吳○政擔任建設課課長,二人與范○標之親信范○金,共同基於對湖○○公所經辦工程索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湖○○公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規定,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係以公開比價或簽報首長核定通知三家以上殷實廠商於廠商所在地郵寄投遞並公開比價,受通知之廠商只能領取一張空白標單進行投標,而范○標為鄉長,對於該工程之發包為其監督之事務,而吳○政為承辦人,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工程底價應依法保守秘密,卻違背職務將鄉長范○標告知所核定之工程底價,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上午,洩漏消息予該等包商,由該等包商取得每一項工程三張空白標單後,經由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之同意填寫後,以通信投標方式完成投標形式,違背上述公開比價及不得洩漏底價之職務規定。承辦人吳○政並於比價日向上開不合規定得標之羅○洲、羅○河、羅○鈿再次期約收取工程款二成回扣,其中羅○洲乃以范○金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預借之一百五十萬元抵扣,並以此方式,將范○標、吳○政違背職務行為之賄賂交付予范○金。范○標、范○金及吳○政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二、 案情研析:范○標、范○金及吳○政所為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條競合原則,僅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而就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洩密行為,有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范○金雖非從事公務之人員,但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范○標、吳○政共同犯罪,依同條例第三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范○標、范○金及吳○政共同內定廠商、洩漏底價使廠商得標之圖利行為,復就相同之圖利行為收取回扣,圖利行為應為收取回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共同向羅○洲、羅○河及羅○鈿同時期約並分別收取回扣,乃至分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底價消息,係利用同一次發包工程之機會,所侵害者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被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袛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犯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前罪處斷。
   
三、 結  論:保密是用以防制非法定人員獲得或知悉我機密文書資料,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其目的在維護國家機密,以增進國家的安全與利益,俾有利政令之推行。本案是藉洩密以獲取不法利益,涉及違背職務收賄、利用職權圖利他人等瀆職行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從重論處,可為殷鑑。故每一個公務人員應嚴密保守而不得洩漏或交付之責任與義務,須以臨深履淵之心情,時時防範之嚴謹作風,始保無洩密之虞。否則,即使過失,亦要受到法律之制裁,切莫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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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寬不如心寬

人要知福、惜福、再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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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防的重要

  話說東漢末年,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在幾經征戰兵力正處於鼎盛時期,於是親率八十餘萬大軍南征東吳,雙方對峙於長江,由於大軍幾乎都是北方健兒不習水戰,曹操則命荊襄水師降將蔡瑁、張允二人訓練水師,遂因此對東吳帶來極大威脅。當時,東吳只有五萬軍士根本難以抵擋,周瑜正為此事煩憂時,恰遇曹操派出周之舊識蔣幹前往遊說。周瑜乃心生「反間」一計,設下讓蔣幹窺看偽造冒名蔡瑁、張允二將寄予周瑜互通聯合的信件。因而借曹操之手殺了二人,雖曹軍隨後更換毛玠領導水師,唯由於不諳水戰,且陣前換將不旦觸犯兵家大忌,亦使曹操損失良才,終究導致日後赤壁之戰的慘敗。由以上故事情節,我們不免對周瑜的機智及巧計運用甚表佩服,相反的,從另一個角度檢討,對於擔任說客之蔣幹,未能深切瞭解其所須遊說的對象本非一般常人,又過程中出現有顯違常理之情事,其非旦未以倍份嚴謹的態度加以驗證、查明;反而如獲至寶迅速呈報,釀成了日後失敗的起因。

心情的平衡開關

  有一部電影,描寫一位心理學家輔助一個從小就在山裡長大的女孩,其中她敘述自己的童年故事:我的母親一直教導我們要堅強,而她從來不在我們面前哭。導致我們成長以後,個性怪癖,不與人交通,所有的心情都不與人分享,人際關係疏離。有一天我終於告訴我的母親說:「媽!你為什麼不哭一哭!讓自己的情緒發洩一下!你被爸爸故意遺棄!請不要故做堅強好嗎?」在我的家中,只要小孩子一哭,我老爸就會告訴我們:哭也算是一種運動,等到自己長大以後,發現哭有時是一種反省的力量,壓力的抒發,甚至於是一種享受,如果說你是看了一部感人落淚電影,哭泣並不表示你是一個弱者。相反的,是一個情緒智商高人的表現,因為你在你的情緒危機中,找到了一個平衡桿,一個自製的平衡開關。找一個只有自己的地方靜靜的哭一哭,你會發現你舒服多了,或許你的問題就在此刻獲得了解答。如果你不小心在別人面前哭了,不用覺得不好意思,因為讓別人知道你需要幫忙,你的援助會既快又多,當然也讓自己知道,自己欠缺什麼,什麼該努力補強。哭一哭,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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