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相關單位發函工務段申請。
2.函請相關單位會勘。
3.當申請案件為省道都市計劃區域內或代養縣鄉道或省道都市計劃區域外,交通量未達每日汽車20,000輛以上。則函請地方鄉鎮公所承諾負擔電費及接管維護。如果地方不同意時,則函請建議單位緩護。當地方同意時,則工務段編列預算確定經費並送工程處審核或陳局核示撥款。如果上級單位不同意時,則將函請建議單位緩議。如果同意則審核辦理發包施工,在驗收時並同時邀請地方公所會驗一併辦理移交手續。
4.當申請案件為省道都市計劃區域外,交通量達每日汽車20,000輛以上時,工務段將編列預算確定經費並送工程處審核或陳局核示撥款。如果上級單位不同意時,則將函請建議單位緩議。如果同意則審核辦理發包施工,在驗收時並同時邀請地方公所會驗一併辦理移交手續。